包民委发[2008]38号 签发人:伏瑞峰
关于认真做好社会市面用文制作企业和
蒙文翻译人员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民宗局,开发区农社局: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规范使用蒙汉两种文字,从源头上解决翻译不准确、书写不规范、制作不标准的问题,依据《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对社会市面用文制作企业和蒙文翻译人员的资质重新进行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拟从事制作蒙汉文并用牌匾(包括制作霓虹灯、铜字)、广告、装潢、刻字店、印刷等社会市面用文标识名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蒙文翻译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制作企业必备的条件:
1、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民族政策;
2、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具备电脑、打印机、锯字机、喷绘机和必备的蒙文软件、硬件制作设备及互联网接入条件;;
4、具有蒙汉兼通的设计操作人员;
5、有固定的专兼职蒙文翻译人员;
6、具有一年以上制作经验。
(二)翻译人员必备的条件:
1、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民族政策,热爱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富有责任心;
2、蒙古语文授课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翻译职称;
3、具有3年以上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经验;
4、积极参加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
5、无因蒙文翻译问题引发的纠纷事件。
三、审批程序
(一)制作企业审批程序
1、凡拟从事蒙汉文并用书写制作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2、经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实地考察、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包头市社会市面用文定点制作企业》证书;
3、制作企业持《社会市面用文定点制作企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翻译人员审批程序
1、拟从事蒙文翻译工作的人员,向当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蒙汉两种文字),提供本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蒙古语文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等资料;
2、经旗县区民宗局初审,报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领取《包头市蒙古语文翻译证书》;
3、拟从事蒙古语文翻译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持《包头市蒙古语文翻译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四、要求
1、做好社会市面用文制作企业和蒙文翻译人员资质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的关键所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切实做好制作企业和蒙文翻译人员资质的重新认定工作。市四区要确定2—3个定点制作企业,其它旗县区和开发区要确定1—2个定点制作企业。取得定点制作企业资格和翻译资质的人员,将在媒体和互联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加大监查力度,加强对定点制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蒙文翻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定点制作企业要实现联网管理,采取定期指导与年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将督查工作贯穿始终。按照“谁制作(翻译)、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坚持蒙汉文并用的制作企业和蒙文翻译人员依据《条例》有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
3、坚持年检制度。市蒙古语文工作部门每年1月——3月将对《社会市面用文定点制作企业》证书和《包头市蒙古语文翻译证书》进行年检。凡不进行年检者,取消资格;对书写制作不规范、不标准的制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翻译准确率低于95%的翻译人员不予年检,并取消其资格。
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一日
主题词:蒙汉文并用 制作企业翻译人员 资质认定 通知
包头市民委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六日印发
(共15份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