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及翻译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为切实加强对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及翻译审核工作的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蒙文翻译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二、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及旗县区两级机关,中央、区级企事业单位和霓虹灯、广告、交通道路标志牌的蒙文翻译工作;旗县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乡(苏木)、街道办事处(镇)、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机关管辖区域内所有单位的蒙文翻译工作。
三、拟从事蒙文翻译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包头市民委《关于认真做好社会市面用文制作企业和蒙文翻译人员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包民委发[2008]38号)精神,取得蒙文翻译资格后,方可从事翻译工作。
四、蒙文翻译执行翻译审核制度。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翻译人员将译文送至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加盖翻译审核印章后方可交付使用;对不按分级管理原则超范围进行翻译,未经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交付使用给有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由翻译人员自行承担。
五、蒙文翻译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自觉接受各级专业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翻译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翻译水平。翻译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并作为翻译人员年检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翻译资格。
六、违反《条例》和上述规定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条例》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